教育部印发的《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》中明确规定,因学校调整、合并等原因,需具备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,应依照法定程序及时申请认定与其新的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。
如已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,已经具备初级中学、小学对应学科的任教资格,无需再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。但如需在高级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任教,必须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。
已取得教师资格,证明该证书持有人已具备该种类教师资格的基本素质、已掌握教学的基本技能和方法。入职或职称评定时任教科目的选择是结合所学专业和所教科目的,不建议该类人员重新申请该种类教师资格。
广东中小学 教师资格证考试要求:普通话、笔试、面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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